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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康家园

第五期可康人

医学伦理学简介(整理:韩玉东)

作者:中国大百科全书

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

医学伦理学(medical ethics)一门应用伦理学,它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探讨和解决医疗卫生工作中人类行为的是非善恶问题。伦理学或称道德哲学,是对道德的哲学研究。道德是关于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信念和价值,体现在关于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中,具社会性,不决定于个人。伦理学是对道德的哲学反思,对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进行分析,提供论证,以解决在新的环境中不同价值冲突引起的道德难题。

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病人求医时一般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常常不能判断医疗的质量;病人常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这意味着病人要信任医务人员。这就给医务人员带来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采取相应的行动使自己值得和保持住病人的信任。所以,刻划医患关系基本性质的是信托模型:信托关系基于病人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信任,信任后者出于正义和良心会真诚地把前者利益放在首位。

医学伦理学简史

公元前四世纪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医学伦理学的最早文献,其要旨是医生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判断采取有利于病人的措施,保持病人的秘密。

世界医学联合会通过的两个伦理学法典,即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和1949年的《医学伦理学法典》,都发展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明确指出病人的健康是医务人员要首先关心、具有头等重要地位的问题,医务人员应无例外地保守病人的秘密,对同事如兄弟,坚持医业的光荣而崇高的传统。

公元一世纪,古印度《吠陀》经和公元七世纪希伯来的《阿萨夫誓言》对医生也都提出类似的要求。公元七世纪中国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一文中也写有医者行为的准则,如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等等。

中世纪的西方天主教学者从基督教神学伦理学的观点探讨医学伦理学,提出了双重效应学说,即一个行动可以引起有意的、直接的效应和无意的、间接的效应;如果不是有意的话,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容忍一个行动带来的间接的坏效应。新教学者的观点非常接近天主教的观点,但他们强调应让病人知情,并就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

非宗教的医学伦理学是在洛克杰弗逊和《人权法案》等的思想传统上发展起来的。1940年的《纽伦堡法典》是这种传统的体现,该法典放弃了受试者由研究人员保护的旧观念,代之以受试者具有自我决定权,从而要求做到知情同意的新观念。

但到了20世纪末,又有要求回到希波克拉底传统的趋向,认为病人的自主权不是绝对的,一切应以病人利益为转移。《后希波克拉底誓言》强调了病人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包含了原来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所没有的尊重病人价值和权利等的内容。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的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也就是说他们的行动能给病人带来最大的好处和最小的危害。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病人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副作用(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在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双重效应原则尤为重要。孕妇患子宫癌症时保护母亲的义务与保护胎儿的义务发生冲突,挽救母亲生命是流产的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流产的间接的、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效应。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病人作出决定。弱型的家长主义指仅当病人由于无知,了解情况不够或受外来影响而不能做出理智而正确的选择和决定时,医务人员应为了病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恐惧、精神不正常而不愿接受治疗时,医务人员说服甚至强迫病人接受治疗,也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为了病人自身的利益而对病人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病人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强型的家长主义指即使病人非常知情而有能力做出理智的决定,医务人员也认为无需考虑病人愿望和要求,一切由医务人员决定。一般情况下,这种强型家长主义很难被证明是正当的。

二、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降低或缺乏了自主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这是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病人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所以自主原则适用于能做出理性决定的人。

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试验或实验前取得前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在作出接受实验的决定前,应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尊重病人还包括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医务人员要为病人保密。只有如此病人才能把全部情况告诉医务人员,才能维持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这也是顺利进行治疗的必要条件。但当保密义务与其他义务发生冲突时,有时保密义务就要让位给其他义务,例如不伤害别人的义务。

三、公正。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要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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