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的临床试验
背景
2020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行各业均受到一定的影响!临床研究作为一种时间连续性较长的项目,如何在新冠病毒肆虐期间合规的进行,为研究者、CRO及申办方提出了一定挑战!对此中国临床研究能力提升与受试者保护高峰论坛(CCHRPP)组成工作委员会2月1日发布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一级响应下临床试验管理共识(2.0版)》。本文节选其中部分与大家共同学习!
核心原则
受试者和研究人员安全应放在首位,临床试验执行的一切措施都应以保护受试者和研究相关人员的安全为准则。
应评估临床试验的方案实施是否会因疫情而需要有明显改动(如增加实验室检查或操作),如果是,必要时应进行方案修订,不能进行方案修订的应暂缓实施,等待疫情结束;若否,应尽量遵循原方案实施。对于试验流程不明显的更改(比如现场简单访视改为电话访视等),在不影响受试者获益及安全性情况下,此种特殊情况下的试验流程的更改可以记录方案违背及其原因,疫情过后继续执行原试验方案。
工作开展
1. 受试者关注
◢ 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话、微信等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保持与受试者密切联系,频率应高于临床试验方案本身要求的频率,了解受试者健康状况,提醒受试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措施。
◢ 确认受试者是否有疫情高发区域居住史或旅行史,是否有确诊或疑似感染人群接触史,或发热门诊就诊史,必要时提醒受试者及时进行隔离或就诊。
2. 受试者访视
◢ 若有患者筛选,应详细了解患者是否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近期是否有发热门诊就诊史,是否与确定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等,必要时进行病毒核酸检测,确保排除感染。
◢ 必要时选择远程随访,通过电话、微信等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与受试者联系,了解受试者相关状况(如健康状况、AE、合并用药、试验药物依从性等),完成可远程进行的方案要求的随访内容,予以相应的医疗指导,并指导用药。提醒受试者主动保持与研究医生的联系,主动反馈个人的健康状况及用药信息等。
◢ 确实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采取就近原则,常规检查建议在当地社区卫生机构进行。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时,研究中心所在地本市区的受试者,可前往研究中心进行相关检查;非研究中心所在地本市区的受试者,遵循就近原则下,优先选择次序为:参加同一临床试验的其他医院(避免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有GCP资质的其他医院,以上都无法满足时,前往能够满足检查需要的其他医院。
◢ 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中心实验室检查项目,确实存在执行困难的,可采用当地实验室检查。
◢ 对于当下确实无法完成的特殊检查项目,可作为超窗或数据缺失处理,在条件允许或疫情过后尽快进行补充检查;并做好相应方案违背(PD)的记录和说明,以便核查。
◢ 由疫情重点区域或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转诊到其他中心的随访,条件允许时,原研究中心的研究者应与实际随访中心的研究者沟通,详细介绍受试者的病情、治疗经过及必要的建议等。
◢ 任何前往医院进行访视的情况,应做好登记和记录,以备后续可追查。
3. 研究用药
针对不能返回研究中心或到其他适合的医院进行访视及必要相关检查的受试者,应根据具体实验方案及药物特性,与申办方医学专家达成共识,确定受试者是否可以直接进入下一阶段药物治疗。
★可院外使用的研究药物
◢ 经与申办方沟通确认,对当地邮寄条件满足药物保存要求,且受试者可以自行使用的试验药物,如大部分口服药、胰岛素等皮下注射制剂及外用药等,可通过有运输资质的快递公司邮寄。研究者/CRC应关注并持续与受试者沟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不可院外使用的研究药物
◢ 不可院外使用的研究用药,如精麻毒放类药物和需输注的注射剂,或受试者选择前往研究中心进行给药时,应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其他途径提前与受试者预约,确认受试者个人健康状况符合来中心随访的要求,并嘱咐受试者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按时到达。
◢ 研究中心应安排独立的洁净区域(或远离感染区域)进行受试者随访给药,需要住院随访的受试者,研究中心应尽量安排独立的病房专门用于受试者随访住院,避免交叉感染;随访区域或病房应常通风换气,并定时消毒。
◢ 合理预约时间,避免受试者集中访视,防止交叉感染。
4. 安全性信息
◢ 详细了解受试者合并疾病和用药情况,尤其涉及到受试者可能使用到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的药物,提醒受试者保存好相关诊疗及用药记录,条件允许或疫情结束后带回研究中心存档。
◢ 研究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病例是否为SAE予以判断。一般来讲,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感染病例,居家隔离不视作严重不良事件(SAE),但需要在医院隔离观察的受试者应视作SAE报告。考虑到不同区域医疗资源的充足程度不同,受试者接受的医疗措施不完全相同,例如有些区域要求症状较轻的疑似感染者在医院住院隔离观察(需要按照SAE报告),但有些区域症状相对严重一点的疑似感染者被建议采取居家隔离的措施(无需作为SAE报告)。
◢ 发生任何SAE,应提醒受试者及时就近进行治疗。必要时,研究医生与就诊医生沟通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情况,协助就诊医生进行治疗。
5. 临床监查
监查作为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可以采取现场监查和中心化监查相结合的方式,降低监查人员前往中心的频率。
◢ 采用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的监查,降低现场监查频率,并做好防护。
◢ 依托互联网,利用信息化平台技术,结合详细的操作指南,以及对研究者及时的培训和沟通指导,评估是否应当增加中心化监查的频率和在必要时调整中心化监查的策略。
◢ 受试者合格性、SAE,以及主要疗效和安全性评价指标应进行监查。
◢ 监查人员任何现场监查活动,均应登记备案。条件允许时,建议医院建立统一登记平台,以便需要时及时追查。
6. 合同审批
◢ 正在启动阶段(如正值伦理审批/合同审核阶段的研究),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继续开展相关审核或讨论等工作,减少因疫情引起的非必要的启动滞后。
◢ 正在开展的研究中,如有因应对疫情需要进行操作流程上的修改而导致的合同增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事后合同”原则,各方可协定流程修改早于合同增补进行操作。
7. 其他流程和审批
◢ 临床试验各项申请、资料的递交、审核和签收环节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完成,例如申办方提交的资料更新备案申请等,由申办方相关人员在线提交,研究机构人员在线审核,确认后在线签收或审批。
◢ 涉及到多方审批的流程,可依托互联网平台建立在线审批流程。
8. 失访和脱落处理
◢ 鉴于疫情控制的需要,研究者应对很可能会产生较多的PD,做好充分的记录和说明;同时,各方应共同努力,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尽可能及时获取试验相关数据和信息,减少病例脱落。
◢ 确因实际情况不能完成访视的,研究者应与申办方沟通,可暂时不视为脱落病例,按照访视缺失处理。有数据缺失的病例,可在数据审核阶段(盲态审核)结合统计专家及临床专家的意见,集中讨论该部分数据的使用。
9. 物资管理
研究中心应及时确认试验物资是否被污染并进行恰当处理,试验物资包括并不限于试验药物、试验相关文档资料、其他设备设施(如离心机等)及物资等。若已污染,应立即隔离。可消毒后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恰当的消毒措施,不可消毒后再利用的,应与申办方沟通后续事宜。
以上操作的各项过程,均应详细记录,与申办方的沟通也应有相应的沟通报告,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