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其文化意味
来源:孔氏宗亲网 端木繁君
宗法制,狭义上说,是指封建社会早期维系宗族血缘关系,规范宗族道德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它是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了定型,成为覆盖中国宗族、社会和国家政治的一种具有普遍作用的制度。
宗法制度有两条原则:一是嫡长子继承制,即严格区分庶嫡,只有正妻所生长子即嫡长子,才是唯一有权继承父亲地位的人;二是在宗族内区分大宗和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权,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同时,大宗对小宗有统辖权。
宗法制与分封制,世卿世禄制度
西周时以分封制组合国家,嫡长子即周天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把一个国家变成诸个有血缘关系的小国。天子之位将由嫡长子继承,也就是周王朝的大宗,是天下人的血缘宗主和政治领袖。诸侯相对于天子来说是小宗,对本诸侯国来说又是大宗,诸侯君位也是同样由其嫡长子继承。诸侯其余儿子分封为卿,卿之下为大夫,大夫之下为士,关系都类于前。诸侯卿大夫士所领土地各有名称,诸侯曰邦或国,卿为采邑,大夫为家,士为禄地,其后分封制一直延续下来。世卿世禄制度是指统治权力的世代血亲相传,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统治地位都是如此。
宗法制度在后世有所演变,战国时期家天下制度渐渐崩溃,狭义的宗法制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宗法制精神,由于儒家的提倡,也由于中国社会自身的特征,却并没有随之消亡,而是演变出了其他的形式,即“宗族制”。它带有宗法制的所有特征,同时它又是和小农经济相配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形式。
宗法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法制建构了中国的社会,使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呈示出“家国同构”的特点;其次,宗法制用感情消解社会法规;再次,宗法制抑制了民主制的产生;最后,宗法制强化了中国社会的松散性。
中国社会宗法制也造成了中国的院落社会,限制了社会功能的多方面发挥。 “单位”的“家族化”,部分地代替社会行使功能,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特点。
《史记》(中)·史记卷五十八 梁孝王世家:“敬其本始,故立长子”,“本始”谓原始、本原,此指始祖。周代的宗法思想认为王者是天下大宗,王者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是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敬始祖必敬大宗、敬宗子,所以要严格区分嫡庶,只有嫡长子才是合法的君位继承人。大宗宗子——大宗,远祖的长门嫡派;宗子指嫡长子。所谓“父,至尊也”,“大宗,尊之统也”。宗子:嫡长子。古代宗法制度,嫡长子承继大宗,为族人、兄弟所共宗,故称宗子。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
商代后期,「宗法制度」的雏型已经萌芽:
1、同姓家族中,已划分直系的大宗与旁系的小宗;
2、商王诸子已分嫡庶,由嫡长子继承。
宗子地位:1、宗子及其嫡长子,世代继承宗族的财产及权位,他人不得分享;
2、拥有绝对的权威;
3、主持祭祀及占卜,代表祖先,也藉祖先声威,命令族众;
4、有处分族人的权力;
5、负责团结和维护家族。
古代继承
古代继承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与财产继承。宗祧继承是以祭祀祖先为目的的男系宗统的继承,其标的是血食祭祀,宗祧继承人即祖先血食祭祀的主祭人。在先秦宗祧制度中,只有大宗(宗子)立后,即采取宗族集体祭祀,以嫡长子为宗族血祀的正统继承人,而无小宗立后,称之为“大宗祧制”。秦汉以后则采取家自为祭、人皆立后的形式解决了西周大宗祧制瓦解以后的血食提供问题,称之为“小宗祧制”。爵封,包括爵位和食封。爵位是中国古代帝王授与宗室外戚及功臣的荣誉称号。食封,即以所封若干户数所交的租赋给予受封人的制度。在古代中国,爵位属政治性质,不能分割,故采嫡长继承制;食封属财产性质,故其继承类同于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即诸子均分制。财产继承,西周时期财产继承采嫡长继承的方式,附属于身份继承而存在的。秦汉以来历代都采用“诸子均分制”。
周代之社会组织以宗族为单位,依宗法制,宗族里有大宗小宗之别;国就是大宗的宗子,依次小宗的宗子为世卿,庶子为士大夫,此有严格之身份区别,而支持这种身份区别者就是「礼」。此种家制等同国制之背景,不惟行於王侯及王侯之支庶,亦行於一般平民;此即孔子所以产生其政治思想之背景,因而只有在如此以家族血缘联系政治血脉之团体中,政治与伦理结合,在上位者之个人道德才能产生直接之效用。
宗法与姓氏
过去曾有人把中国古代的社会叫做宗法社会。这个词,从现在我们对社会发展的阶段划分来看,当然是不妥当的。但是,宗法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确曾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当时礼制的许多问题有关,是我们必须研究的。关于宗法的性质和内容,历代学者有不少争论。到近代,随着宗法的最后遗迹渐归消灭,大家对什么是宗法慢慢忘记了,有些论著里的叙述很不准确,又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下面想根据文献记载,就这一问题作一最简单的介绍。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原则,其主要精神是嫡长继承制。宗法制度的系统叙述,最早见于《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这两篇文字都相当艰深古奥,不易理解,这里不便逐句解释,只择取其中最重要的几点略作说明。
宗法最基本的一点,是大宗、小宗的区分,而大宗、小宗的确定,必须从一个家族的始祖讲起。周代大夫、士阶层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例如鲁国是周朝分封的诸侯国,其国君是按嫡长继承的传统世袭的,常理以嫡长子继承为君,国郡的次子以下各子,即嫡长子的弟弟,就是别子。别子不能与长子即继位的哥哥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一家。这些别子是国君(公)之子,也称为公子,所以郑玄注解《礼记》就指出别子即公子。
别子立为一家,成为这一家支的始祖,这叫做别子为祖。别子的长子、长孙、长曾孙……,也按嫡长继承的传统世袭,世世以作为本家始祖的别子为祖,称为大宗,一直传下去不再改变,所以说大宗百世不迁。
别子的长子是大宗的继承人,但他还会有次子或更小的儿子,即所谓庶子。同样,别子的长子、长孙、长曾孙……也都会有庶子,这些统统属于小宗。
大宗始终继承别子,所以说继别为大宗。小宗各继承其第一代庶子,各代继承其父(祢),所以说继祢为小宗。
宗法虽然是看不见的血缘关系,但在生活中有不少具体标志。最明显的标志,莫过于丧服,就是在血缘关系网中一人死了,有关系的人应遵守规定穿着一定的服饰,以致哀悼。随血缘的远近,丧服有所不同。小宗的血缘关系超过五世,就没有了丧服的规定,所以说小宗五世则迁。具体说来,小宗的第一代庶子,传到五世以后,就不再为他有服。小宗各代庶子分到四从,也不再宗原来的小宗。这在礼制上叫做“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在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继别的大宗居族长的地位,享有一定的特权,称为宗子。别子作为公子,一般有卿大夫的爵位,贵族的身份,即由宗子承袭。由此可见,宗法制与古代的等级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例如春秋时期,鲁国的三桓出于鲁桓公的三个别子:公子庆父的后人为孟孙氏,公子牙的后人为叔孙氏,公子友的后人为季孙氏。三桓是鲁国掌管国政的主要贵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贵族,都出自公室,故称公族。只有晋国,由于政治斗争的原因,群公子多被诛灭,六卿都不是公族。
本节开首说过,严格意味的宗法限于别子以下的大夫、士阶层。不过,卿大夫以上的天子和诸侯也有嫡长制继承的血缘关系,而且从《诗经》等书来看,天子也可称为宗子。这种血缘关系,在某些方面和大夫、士的宗法是相类似的。因此,我们觉得不妨认为是广义的宗法制度。
周王的传位依嫡长子继承制进行,长子以外的其他王子,自然也必须分出去。在周初,王朝的势力正在扩展的时代,很多王子被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国。
其中文王之子伯邑考到冉阝季为同母兄弟,其余则为武王的异母兄弟。由于武王克商,建立了周朝,疆土广阔,他的兄弟都得到分封的机会。成王时,仍有不少可供分封的疆土,除他本人的弟弟外,周公的诸子,因周公有特殊的功绩,也得到分封。此后,周朝疆域基本固定,分封的可能就减少了,只是到西周晚年宣王中兴时,把弟弟友分封于郑,见于史籍。
在不是分封的情况下,王的庶子留在王朝为卿大夫,就和诸侯的别子的情形没有多少分别。
过去很多学者认为宗法是周人创始的,因为宗法的核心是嫡长继承,而商朝则实行兄终弟及。这种说法,始倡于王国维的名文《殷周制度论》。近些年,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深入研究,有些学者指出,商人也通行嫡长继承。例如商王室的世系,第一代王是大家都知道的汤,又名太乙。太乙的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仲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继承,而且太丁在商朝祭祀里仍作为王对待。又如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己也死于继位以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孝己在祭祀中也有地位,称为祖己。还有商王帝乙第一个儿子名启,由于生时母亲是妾,不能成为太子,封于微,称微子启;他的母亲后来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纣,立为太子,就是商朝末一代王帝辛。从这些事例看来,商朝已有嫡长继承的规定,也就是有宗法的雏型。
先秦的宗法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有遗迹存在。由汉到唐,崇尚门阀谱系,即与此有关。宋代理学家多提倡恢复宗法,如张载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碟,犹有遗风。谱碟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南宋以后,家谱之学又盛行起来,是封建时代维系家族的重要纽带。
当代中华民族倡导十大美德: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精忠爱国、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笃实宽厚、勇毅力行。
制度文化精神:制度是一个文化体中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它属于上层建筑,是文化的实体,是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相对于精神文化而言,制度文化更具有外观的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中国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而深厚的制度文化,透视这些中国古代的制度文化,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不可缺少的途径。来源:孔氏宗亲网 端木繁君
宗法制,狭义上说,是指封建社会早期维系宗族血缘关系,规范宗族道德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它是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了定型,成为覆盖中国宗族、社会和国家政治的一种具有普遍作用的制度。
宗法制度有两条原则:一是嫡长子继承制,即严格区分庶嫡,只有正妻所生长子即嫡长子,才是唯一有权继承父亲地位的人;二是在宗族内区分大宗和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权,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同时,大宗对小宗有统辖权。
宗法制与分封制,世卿世禄制度
西周时以分封制组合国家,嫡长子即周天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把一个国家变成诸个有血缘关系的小国。天子之位将由嫡长子继承,也就是周王朝的大宗,是天下人的血缘宗主和政治领袖。诸侯相对于天子来说是小宗,对本诸侯国来说又是大宗,诸侯君位也是同样由其嫡长子继承。诸侯其余儿子分封为卿,卿之下为大夫,大夫之下为士,关系都类于前。诸侯卿大夫士所领土地各有名称,诸侯曰邦或国,卿为采邑,大夫为家,士为禄地,其后分封制一直延续下来。世卿世禄制度是指统治权力的世代血亲相传,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统治地位都是如此。
宗法制度在后世有所演变,战国时期家天下制度渐渐崩溃,狭义的宗法制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宗法制精神,由于儒家的提倡,也由于中国社会自身的特征,却并没有随之消亡,而是演变出了其他的形式,即“宗族制”。它带有宗法制的所有特征,同时它又是和小农经济相配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形式。
宗法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法制建构了中国的社会,使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呈示出“家国同构”的特点;其次,宗法制用感情消解社会法规;再次,宗法制抑制了民主制的产生;最后,宗法制强化了中国社会的松散性。
中国社会宗法制也造成了中国的院落社会,限制了社会功能的多方面发挥。 “单位”的“家族化”,部分地代替社会行使功能,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特点。
《史记》(中)·史记卷五十八 梁孝王世家:“敬其本始,故立长子”,“本始”谓原始、本原,此指始祖。周代的宗法思想认为王者是天下大宗,王者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是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敬始祖必敬大宗、敬宗子,所以要严格区分嫡庶,只有嫡长子才是合法的君位继承人。大宗宗子——大宗,远祖的长门嫡派;宗子指嫡长子。所谓“父,至尊也”,“大宗,尊之统也”。宗子:嫡长子。古代宗法制度,嫡长子承继大宗,为族人、兄弟所共宗,故称宗子。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
商代后期,「宗法制度」的雏型已经萌芽:
1、同姓家族中,已划分直系的大宗与旁系的小宗;
2、商王诸子已分嫡庶,由嫡长子继承。
宗子地位:1、宗子及其嫡长子,世代继承宗族的财产及权位,他人不得分享;
2、拥有绝对的权威;
3、主持祭祀及占卜,代表祖先,也藉祖先声威,命令族众;
4、有处分族人的权力;
5、负责团结和维护家族。
古代继承
古代继承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与财产继承。宗祧继承是以祭祀祖先为目的的男系宗统的继承,其标的是血食祭祀,宗祧继承人即祖先血食祭祀的主祭人。在先秦宗祧制度中,只有大宗(宗子)立后,即采取宗族集体祭祀,以嫡长子为宗族血祀的正统继承人,而无小宗立后,称之为“大宗祧制”。秦汉以后则采取家自为祭、人皆立后的形式解决了西周大宗祧制瓦解以后的血食提供问题,称之为“小宗祧制”。爵封,包括爵位和食封。爵位是中国古代帝王授与宗室外戚及功臣的荣誉称号。食封,即以所封若干户数所交的租赋给予受封人的制度。在古代中国,爵位属政治性质,不能分割,故采嫡长继承制;食封属财产性质,故其继承类同于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即诸子均分制。财产继承,西周时期财产继承采嫡长继承的方式,附属于身份继承而存在的。秦汉以来历代都采用“诸子均分制”。
周代之社会组织以宗族为单位,依宗法制,宗族里有大宗小宗之别;国就是大宗的宗子,依次小宗的宗子为世卿,庶子为士大夫,此有严格之身份区别,而支持这种身份区别者就是「礼」。此种家制等同国制之背景,不惟行於王侯及王侯之支庶,亦行於一般平民;此即孔子所以产生其政治思想之背景,因而只有在如此以家族血缘联系政治血脉之团体中,政治与伦理结合,在上位者之个人道德才能产生直接之效用。
宗法与姓氏
过去曾有人把中国古代的社会叫做宗法社会。这个词,从现在我们对社会发展的阶段划分来看,当然是不妥当的。但是,宗法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确曾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当时礼制的许多问题有关,是我们必须研究的。关于宗法的性质和内容,历代学者有不少争论。到近代,随着宗法的最后遗迹渐归消灭,大家对什么是宗法慢慢忘记了,有些论著里的叙述很不准确,又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下面想根据文献记载,就这一问题作一最简单的介绍。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原则,其主要精神是嫡长继承制。宗法制度的系统叙述,最早见于《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这两篇文字都相当艰深古奥,不易理解,这里不便逐句解释,只择取其中最重要的几点略作说明。
宗法最基本的一点,是大宗、小宗的区分,而大宗、小宗的确定,必须从一个家族的始祖讲起。周代大夫、士阶层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例如鲁国是周朝分封的诸侯国,其国君是按嫡长继承的传统世袭的,常理以嫡长子继承为君,国郡的次子以下各子,即嫡长子的弟弟,就是别子。别子不能与长子即继位的哥哥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一家。这些别子是国君(公)之子,也称为公子,所以郑玄注解《礼记》就指出别子即公子。
别子立为一家,成为这一家支的始祖,这叫做别子为祖。别子的长子、长孙、长曾孙……,也按嫡长继承的传统世袭,世世以作为本家始祖的别子为祖,称为大宗,一直传下去不再改变,所以说大宗百世不迁。
别子的长子是大宗的继承人,但他还会有次子或更小的儿子,即所谓庶子。同样,别子的长子、长孙、长曾孙……也都会有庶子,这些统统属于小宗。
大宗始终继承别子,所以说继别为大宗。小宗各继承其第一代庶子,各代继承其父(祢),所以说继祢为小宗。
宗法虽然是看不见的血缘关系,但在生活中有不少具体标志。最明显的标志,莫过于丧服,就是在血缘关系网中一人死了,有关系的人应遵守规定穿着一定的服饰,以致哀悼。随血缘的远近,丧服有所不同。小宗的血缘关系超过五世,就没有了丧服的规定,所以说小宗五世则迁。具体说来,小宗的第一代庶子,传到五世以后,就不再为他有服。小宗各代庶子分到四从,也不再宗原来的小宗。这在礼制上叫做“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在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继别的大宗居族长的地位,享有一定的特权,称为宗子。别子作为公子,一般有卿大夫的爵位,贵族的身份,即由宗子承袭。由此可见,宗法制与古代的等级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例如春秋时期,鲁国的三桓出于鲁桓公的三个别子:公子庆父的后人为孟孙氏,公子牙的后人为叔孙氏,公子友的后人为季孙氏。三桓是鲁国掌管国政的主要贵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贵族,都出自公室,故称公族。只有晋国,由于政治斗争的原因,群公子多被诛灭,六卿都不是公族。
本节开首说过,严格意味的宗法限于别子以下的大夫、士阶层。不过,卿大夫以上的天子和诸侯也有嫡长制继承的血缘关系,而且从《诗经》等书来看,天子也可称为宗子。这种血缘关系,在某些方面和大夫、士的宗法是相类似的。因此,我们觉得不妨认为是广义的宗法制度。
周王的传位依嫡长子继承制进行,长子以外的其他王子,自然也必须分出去。在周初,王朝的势力正在扩展的时代,很多王子被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国。
其中文王之子伯邑考到冉阝季为同母兄弟,其余则为武王的异母兄弟。由于武王克商,建立了周朝,疆土广阔,他的兄弟都得到分封的机会。成王时,仍有不少可供分封的疆土,除他本人的弟弟外,周公的诸子,因周公有特殊的功绩,也得到分封。此后,周朝疆域基本固定,分封的可能就减少了,只是到西周晚年宣王中兴时,把弟弟友分封于郑,见于史籍。
在不是分封的情况下,王的庶子留在王朝为卿大夫,就和诸侯的别子的情形没有多少分别。
过去很多学者认为宗法是周人创始的,因为宗法的核心是嫡长继承,而商朝则实行兄终弟及。这种说法,始倡于王国维的名文《殷周制度论》。近些年,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深入研究,有些学者指出,商人也通行嫡长继承。例如商王室的世系,第一代王是大家都知道的汤,又名太乙。太乙的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仲壬死后,王位又回到太丁之子太甲继承,而且太丁在商朝祭祀里仍作为王对待。又如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己也死于继位以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孝己在祭祀中也有地位,称为祖己。还有商王帝乙第一个儿子名启,由于生时母亲是妾,不能成为太子,封于微,称微子启;他的母亲后来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纣,立为太子,就是商朝末一代王帝辛。从这些事例看来,商朝已有嫡长继承的规定,也就是有宗法的雏型。
先秦的宗法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有遗迹存在。由汉到唐,崇尚门阀谱系,即与此有关。宋代理学家多提倡恢复宗法,如张载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碟,犹有遗风。谱碟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南宋以后,家谱之学又盛行起来,是封建时代维系家族的重要纽带。
当代中华民族倡导十大美德: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精忠爱国、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笃实宽厚、勇毅力行。
制度文化精神:制度是一个文化体中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它属于上层建筑,是文化的实体,是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相对于精神文化而言,制度文化更具有外观的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中国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而深厚的制度文化,透视这些中国古代的制度文化,是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不可缺少的途径。